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7:34:11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2024年9月1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1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9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的议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2014年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时,确定“煤”税目原矿适用税率为2.5%,选矿适用税率为2%。2020年立法时直接平移,至今已执行10年。由于目前资源储量、矿区规划、开采量等实际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对“煤”税目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十分必要。“锑”税目在2020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适用税率时尚处在探矿阶段,2021年实现开采,目前锑矿开采也进入稳定生产经营阶段,需对“锑”税目适用税率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和我省决定的授权规定,省人民政府提出我省调整部分资源税“煤”和“锑”税目适用税率的方案为:
一、将“煤”税目适用税率由原矿2.5%、选矿2%调整为:
(一)景泰县、山丹县原矿适用税率7%、选矿6%;
(二)兰州市(七里河区除外)、白银市(景泰县除外)、武威市、庆阳市、平凉市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5.5%;
(三)其他市州(山丹县除外)和兰州市七里河区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2.5%。
二、“锑”税目的适用税率确定为原矿4%、选矿3%。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资源税税率的合理调整,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税负公平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方面能有效增加地方财力,为环境保护和环境恢复治理以及实施“双碳战略”提供支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在深入研究、评估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甘肃省部分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方案》,统筹考虑我省“煤”“锑”资源储量、资源品位、开采条件、毗邻产区税负以及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的调整方案合理可行,符合资源税法、我省决定和实际情况。建议将议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对决定相关内容进行修正。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强税法宣传,优化征管服务,统筹做好“煤”“锑”资源税税目税率调整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推动绿色税制建设,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节能环保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支持,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同时,要及时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以上审查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