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7:32:07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及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将“煤”税目适用税率由原矿2.5%、选矿2%调整为:
 
  (一)景泰县、山丹县原矿适用税率7%、选矿6%;
 
  (二)兰州市(七里河区除外)、白银市(景泰县除外)、武威市、庆阳市、平凉市原矿适用税率6%、选矿5.5%;
 
  (三)其他市州(山丹县除外)和兰州市七里河区原矿适用税率3%、选矿2.5%。
 
  二、“锑”税目的适用税率确定为原矿4%、选矿3%。
 
  本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及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