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7:28:13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保岗
——2024年9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保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7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业品牌是产业兴旺的重要标志,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在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对提升农业产业和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打造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决策部署,把近年来我省甘味品牌培育管理的成熟经验和有益做法固化下来,将培育管理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高质量建设,开展“小切口”式的创制性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省农业农村厅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8月中旬和9月上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定西市、安徽省开展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9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甘味农产品品牌”的概念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关于“甘味农产品品牌”概念的界定较为宏观和模糊,建议进一步予以科学、精准、规范的界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充分结合我省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历史人文等区域优势,补充增加一款关于“甘味农产品”概念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甘味农产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绿色标准化生产为基础,具有悠久历史文化背景、独特自然生态条件、优良产地环境、绿色有机特质的甘肃特色优势农产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二是体现以甘味品牌为引领、以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为支撑、以企业商标品牌为根本的甘味品牌体系建设工作实际,明确甘味农产品品牌是指以甘肃特色优势农产品为基础,以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的省级农产品公用品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品牌认定办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办法的制定主体还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议对制定主体予以完善,靠实部门责任、严把准入关口。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明确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制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关于品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提升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服务水平,补充完善有关甘味农产品品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以及建立甘味农产品品牌评价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了“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基础研究、品牌评价、人才培养和行业服务”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关于品牌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为进一步规范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建议细化完善甘味农产品品牌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质量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保障甘味农产品品质优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是补充增加了一款内容,表述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甘味农产品品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授权、标识使用、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三是规定甘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准确记录生产经营信息,维护甘味农产品品牌信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