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6:32:31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4年7月1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17日,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农产品品牌是农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引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品牌建设,大力实施品牌强农战略,构建了以省级公用品牌为统领,以市县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的甘味农产品品牌体系,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依法推动和保障我省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必将对促进我省乡村产业发展、助推农民增收、加快农业强省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小切口”立法要求,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着眼解决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了甘肃特色。条例草案在法律概念上对甘味农产品品牌作了界定,在具体职责上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在品牌培育上坚持从源头抓起、坚持品质至上,在品牌认定退出上实行动态管理,在品牌推广上做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在监督管理上注重维护品牌信誉,草案文本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农产品是以气候、土壤、地形、水文等自然生态环境划分地理区域,不以行政区划为依据,为了提升地方区域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优势,合力打造知名品牌,避免处在同一地理区域的不同地区各自为战、形不成品牌合力,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对地处同一地理区域、经鉴定具有同等产品品质的农产品,经品牌所有人许可,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共用共享地方区域公用品牌。”
 
  二、为了规范行业组织运行,加强监督管理,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一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甘味农产品行业组织,指导和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三、为了进一步规范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补充完善甘味农产品品牌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同时,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第十三条第二款作以修改,使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
 
  四、条例草案个别条款文字表述还不够严谨规范,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