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6:28:06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2024年9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保障、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推动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及时修订我省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8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赴定西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
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无障碍物理环境、信息环境、人文环境等,为更好适应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发展新要求,建议与上位法相衔接,对法规名称予以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法规名称由“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改为“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同时,考虑到无障碍需求社会成员的多元化现实,紧扣上位法立法精神,突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基本定位,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需求的基础上,同时惠及其他人,将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范围界定为“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政府相关部门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强化社会各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协同推进工作,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二是补充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应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支持、指导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四是依据上位法规定,完善了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责任人具体职责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三、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提出,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无障碍环境共建共享。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二是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内容作了衔接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三是对未设置或者未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机构、场所,规定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改造,并明确了优先进行建设和改造的机构、场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四是规定城市主干路应当合理设置市政道路护栏和隔离栏,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出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五是对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停车位使用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害无障碍设施,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十条)。
四、关于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依据上位法,拓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增加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教育机构等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群体提供便捷服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盲人读物给予免费寄递,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衔接,进一步扩大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的主体范围,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阅览室或者专门区域(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三是规定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四是规定教育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配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师生提供服务,同时对有关部门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各类考试提供便利等提出明确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