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5-01-15 16:27:27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4年5月2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5月21日,省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0年制定的《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我省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无障碍建设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和我省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规模变化,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且部分内容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不一致,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立足甘肃实际,依照上位法规定将“无障碍建设”修改为“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丰富了无障碍信息交流相关条款,增加了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监督相关内容。条例修订草案体例结构、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建议研究处理”。
2.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研究修改,增加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改造的有关内容。
3.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的内容,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一步研究衔接。
4.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有听力、视力、言语障碍”,与第二十二条中的“有听力、言语、视力障碍”一致表述。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