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3 09:50:25

——2024年3月27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3月26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
 
        3月27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二、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现场,还应当派专人进行管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燃气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燃气安全生产。”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