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3 09:48:24

——2024年3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新理念和相关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规范燃气经营服务和使用行为,压实燃气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促进我省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燃气管理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12月下旬、2024年3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陇南市、兰州市及海南省、广东省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3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随着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地区燃气使用需求不断增加,燃气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有必要将农村燃气管理纳入条例予以规范,通过地方立法压实各方管理职责,确立统一、公平的安全管理标准,实现燃气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从全国已出台的省级燃气管理立法看,绝大多数均将农村燃气管理纳入其中。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贯彻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将条例草案名称由《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改为《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并相应删除了部分条款中涉及“城镇”的表述和附则中关于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
 
        二、关于总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同时建议衔接条例内容完善有关保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补充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二是衔接条例名称修改,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三、关于农村燃气管网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推进农村燃气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发展,建议在条例中对农村地区燃气供应、管理等作出原则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乡镇燃气管网建设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燃气经营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加大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燃气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规范各类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入户安全检查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防范燃气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二是规定燃气用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做好户外燃气设施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并对燃气经营者入户安全检查的相关要求和检查重点作出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三是明确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承担公共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补充了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程序性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四是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等作出补充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五是增加了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充装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装置”和“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的禁止性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燃气设施保护和应急预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燃气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应当加强燃气管网和燃气设施的保护,同时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实现事前预防、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统计分析全流程监管,确保供气安全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显著位置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三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燃气安全水平,确保燃气安全生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