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3 09:46:43

(2023年9月1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3年9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燃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民生保障。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于优化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城镇管道天然气已覆盖全部城市及大部分县城,燃气管理模式也有了长足发展。但燃气行业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多发、易发的行业,我省在燃气经营安全服务、用户规范使用燃气、部门安全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压实各方管理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燃气管理责任和燃气用户的使用责任,强化了燃气市场准入监管,加强了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完善了燃气的安全预防应急管理制度,基本解决了城镇燃气管理方面亟需规范的问题。体例结构、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条例草案的名称为《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条也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对于农村燃气管理只在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我们认为,目前我省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不仅仅在城镇存在,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也有燃气经营者、使用者,做好农村燃气管理工作同样十分重要。因此,建议将草案名称修改为《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将第二条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以规范包括农村在内的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2.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我省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未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进行明确,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3.关于安全用气的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4.关于燃气停供程序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因燃气建设工程施工、设施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处置程序,但未对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处置程序作出规定。建议对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补充增加相关规定。
 
        5.关于燃气保护装置的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单位食堂安装燃气保护装置的相关规定。
 
        6.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条例草案中涉及多条禁止性条款,如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十七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九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但在条例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只对“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和“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两个具体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其他禁止性行为均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对条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设置进一步研究。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