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3 09:45:32

——2023年9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苏海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自“十三五”以来,全省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城镇管道天然气已覆盖我省全部城市及大部分县城, 燃气用户从213万户增长到371万户,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6.87%,县城达到78.74%。但在落实燃气管理责任、规范燃气使用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压实各方管理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二、制定的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住建厅组成工作专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实地考察、研究论证,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住建部有关司局、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住建部门等多家单位及企业代表、法律专家意见,并对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吸收。根据《甘肃省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实施方案》要求,通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2023年5月30日召开省住建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呈报省政府审议。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经2023年8月28日十四届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交会议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58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保护、预防应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条例(草案)》全面贯彻上位法律法规,明确城镇燃气工作多元主体的安全责任,建立跨部门综合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力求解决城镇燃气管理中的政府、部门、企业、用户等主体职责、义务不清等问题。
 
   (二)强化燃气市场准入监管。《条例(草案)》参考其他省份地方立法经验,立足我省燃气管理工作实际,提出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逐步推进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转为特许经营。
 
   (三)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监管。《条例(草案)》按照燃气服务企业经营特点,区分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不同经营类型,有针对性提出了经营服务规范。
 
   (四)明确燃气用户的使用责任。《条例(草案)》对燃气用户合规用气、配合经营者入户安检作出了规定;对餐饮行业、单位食堂等特殊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切断装置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新增设定。
 
   (五)完善了燃气的安全预防应急制度。《条例(草案)》明确省、市(州)、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明确了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提出了加强社会预防的有关要求。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