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3 09:27:10

——2024年3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关乎农业农村现代化,承载着保障粮食安全的使命责任、关系着实现富民兴陇的底盘根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要求“要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并强调“要明确建设内容和投入标准,真正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部署要求,不折不扣完成好“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这一既定目标任务,将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突出甘肃特色,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活动于法有据,制定出台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12月下旬、2024年1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陇南市和兰州新区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3月中旬,征求了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省政协主席的意见,充分研究吸纳,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22日,十四届第九十次省委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专题审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依据和基本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四条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和原则等已有明确规范,建议衔接上位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依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原则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表述;二是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用养结合、建管并重,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二、关于规划编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为更好地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指导作用,加快推动建设项目落地见效,建议在草案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程序的规定中补充完善有关规划内容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域布局、任务目标、建设质量等内容”的表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
 
        三、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推动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关键是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管理,建议与国家政策规定相衔接,进一步完善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建设要求以及分区分类建设标准和措施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了分区分类建设高标准农田的要求,规定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分区分类建设高标准农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二是修改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的规定,明确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三是在高标准农田的建设目标中增加了绿色发展理念和水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四是补充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建设质量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五是根据我省实际,细化了河西及沿黄灌区、丘陵山地区、陇东旱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措施的规定,使分区分类建设模式更具操作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高效节水灌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我省这样一个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的省份,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利用率,降低水资源使用量,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尤为迫切,建议增加有关节约集约用水的内容,以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态用水的良性循环。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补充了高效节水灌溉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并对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五、关于高标准农田管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为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我省出台了《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鉴于该办法对管护原则、相关管护主体的管护责任等已作了明确规范,为避免草案相关条款内容与其不衔接、不一致,建议对照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管护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删除了草案第二十七条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规定;二是删除了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级组织等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的规定,并以指引性的方式对管护主体及其责任作出原则规范。
 
        六、关于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的设立和相关禁止性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立法顾问提出,草案关于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设立主体的规定和部分禁止性规定与上位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衔接上位法和国家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政策规定,修改了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设立主体以及在高标准农田区域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为增强条例执行的刚性和约束力,建议针对禁止性规定增设法律责任条款。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向高标准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非法占用高标准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等行为设定了罚则,进一步强化对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