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3 09:25:27

(2023年11月22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3年11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工程,也是实现农村产业兴旺、农民致富增收的民心工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我省现有耕地7814.21万亩,目前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占到永久基本农田的39%,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后续建设和管护任务还十分艰巨。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依法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突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时代要求,从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衔接、建设运行和管理模式等实际出发,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相关责任,细化了规划编制、财政保障、土地权属登记等相关规定,筛选吸收了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符合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实际。特别是针对我省地形地貌复杂多样的特点,将分区分类建设要求写入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甘肃特色。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为了更好地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指导作用,加快推动建设项目落地见效,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域布局、具体项目、建设质量和时序安排等内容。”
 
        二、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或者终止的审批作出了规定。但按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建议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完善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项目的备案程序。
 
        三、为了进一步落实高标准农田的管护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考核评价作出规定,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合理设定考核与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规划、项目储备、竣工验收及建后管护等内容进行考核与绩效评价。”
 
        四、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对高标准农田设立标志作出了规定,明确实施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但对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标志设立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建议对该条规定再作研究,与土地管理法做好衔接。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