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3 09:22:15

——2023年11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杨金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条例(草案)》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保耕地,不仅要保数量,还要提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一个重要抓手,要坚定不移抓下去”。制定《条例(草案)》将加快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二)《条例(草案)》是加快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我省已建成高标准农田2869万亩,要实现“到2035年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目标,建设任务重、管护难度大,同时还存在建设标准不高、项目管理不规范、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推动问题解决。
 
        (三)《条例(草案)》是提升固化有益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出台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系列政策措施,今年又制定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意见和分区分类投资标准、贷款贴息方案、考核评价办法等“1+3”政策文件,制度体系趋于完善,亟需把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甘肃特色,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活动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建设立法工作。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作为预备立法项目,7月初,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由预备立法项目转为正式立法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工作专班,聘请甘肃农业大学专家团队共同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8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人大农工委、省司法厅进行专题讨论,形成《条例(草案)》意见征求稿,并多次征求农业农村部农田司和省直相关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省内专家学者、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同步在甘肃农业信息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对反馈和征求的意见建议充分采纳吸收。9月12日,省人大农工委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座谈会,省农业农村厅邀请专家学者和省直相关部门召开《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采纳吸收后,完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9月26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呈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等规定,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司法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另外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之后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反复修改完善,经2023年11月14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管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管理原则和各方职责。《条例(草案)》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导、因地制宜和建管并重原则,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职责、农业农村部门的牵头职责,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的配合职责。
 
        (二)明确禁限区域和分区分类建设。《条例(草案)》强调因地制宜和统筹规划,明确了限制和禁止规划区域,注重分区分类建设,推行河西及沿黄灌区、丘陵山地区、陇东旱塬区等不同区域建设模式。
 
        (三)健全投入保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明确各级投入责任,拓宽投入渠道,发挥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建设,鼓励、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强化建后管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同时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强化用途管控,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擅自建房、种植草皮、建设绿化带和挖砂、发展林果、挖塘养鱼等行为。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