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1 10:06:15

——2023年11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指示以及党中央关于振兴民族种业、保障种业安全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推进种业振兴、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工作安排,促进我省种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8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赴武威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政府职责的表述中应当充分体现对涉及种子违法行为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同时要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对涉及种子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从两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二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文中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在新品种选育推广、监督和管理等方面承担职责的内容。
 
        二、关于种业科技创新和资金投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是国家现代种业三大核心基地之一,为提升甘肃种业的战略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种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充实了经费保障的相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种业发展的同时还应当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二是细化了科技创新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机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
 
        三、关于地方标准的制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修订草案第九条关于农作物种子地方标准制定的内容与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农作物种子地方标准的制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增加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
 
        四、关于种质资源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种质资源库的分类,同时增加“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任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五、关于网络销售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要加强农作物种子销售新模式新业态监管,修改完善有关利用电商网络平台销售种子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补充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