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1 09:58:09

(2023年7月2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3年7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保障种子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全面加强种子工作,加快推进种业振兴。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做好种业振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振兴民族种业和保障种业安全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促进我省种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立足我省种业发展特点和实际,聚焦种业振兴五大行动,对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公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种子市场新业态监管、种子质量追溯等内容,细化了种子管理服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规定,修改完善了与上位法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的条款,符合我省种业发展实际,修订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机构变为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修改为“其所属的种子机构依法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农作物种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种子质量检验等具体工作。”同时,删除该条第二款。
 
        二、为了加强金融保险机构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六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三、为了加强科技创新对种业的支撑作用,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四、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家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以外的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发。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权限,与上位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一致,建议对照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对照上位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予以明确。
 
        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和同类农作物的规定进行合并表述,作出细化规定。
 
        六、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种子交易行为,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国家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