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1 09:31:56


——2023年11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3年11月27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1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工委、省司法厅、省体育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修改为:“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投资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章增加一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率。”;“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下列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一)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健身广场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二)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五)社会力量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六)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四、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遵循统筹规划”前增加“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五、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章增加一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融合发展,推行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与管理。”(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