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1 09:27:53


——2023年11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指示,推动体育强国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实施,落实省委推进健康甘肃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我省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10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分别赴福建省、兰州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省司法厅、省体育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全民健身工作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应当充分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推动体育强省和健康甘肃建设”以及“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二是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全民健身工作应当遵循的重大原则予以明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表彰奖励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应当补充完善有关表彰奖励的内容,以激发和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热情和氛围。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特殊群体权利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关注和保障特殊群体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需求,研究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项目,改善公共健身设施无障碍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健身活动的开展。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与第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了合并修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
 
四、关于幼儿体育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发展幼儿体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幼儿园应当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三款)。二是增加了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
 
五、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针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补充有关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明确了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提出申请,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三款)。
 
六、关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对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和设施建设作出规范,同时对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以及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禁止性规定予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二是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修改了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三是完善了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以及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明确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重建的具体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