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11 09:23:04

 
(2022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自2011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保障公民健身权利、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全民健身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也分别于2022年和2016年进行了修订,条例个别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健身工作,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作出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战略,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规范了章节名称,补充了保障全民健身权利的措施,增加了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规定,细化了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比较符合我省全民健身工作实际,内容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六条,完善立法目的和依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重复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的内容,并非必要,建议删除。
 
        三、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中“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修改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建议在第十一条增加“幼儿园应当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的内容,在第三十条增加“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的内容。
 
        五、建议在第十五条增加“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习惯,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群众性体育活动,创新适合农村居民的健身项目,提高农村居民身体素质”的内容。
 
        六、建议在第十七条“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和活动的监督检查”后增加“和指导服务”的内容。
 
        七、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二款合并表述。
 
        八、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的规定不一致,建议斟酌修改。
 
        九、建议在第五条第一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加“本级”一词;第七条中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第十三条中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修改为“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规范文字表述。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