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07 16:54:33
——2023年11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建设、当好现代化开路先锋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公路基础建设的工作部署,适应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公路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新时期公路工作新要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做了较大幅度修改,总体比较成熟。但是,鉴于该法规是在整合我省公路管理四部地方性法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所规范内容涉及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利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全过程,对促进我省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三审。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措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鉴于我省各地财政状况不同,为便于因地制宜的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建议作出原则规范即可。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予以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关于超限运输治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超限运输对公路的损坏极为严重,不仅缩短了公路使用寿命,而且极大的增加了公路养护、维护成本,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建议结合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实际,补充完善有关调整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健全完善路警联合执法协作机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对超限车辆加强现场检查,并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技术检测等方式,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对在现场超限检查、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同时删除了该条有关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的规定。
三、关于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高速公路通行要求、超限治理、收费管理等作了规定,但有关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进一步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分两条进行表述,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安全距离和限速要求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四、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鉴于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都有较为详尽的专门规范,因此,在公路利用和管理一章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中的职责,并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指引性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
五、关于车辆通行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批准程序、收费期限以及减免等规定,在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部委规章中已有明确规范,建议本着非必要不重复原则,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及程序等作出指引性规定,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车辆通行费减免的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可以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实行差异化收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批准程序、收费期限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删去了有关减免车辆通行费的相关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补充完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公路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毁损的,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中增加一项,即:“(二)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毁损的。”(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此外,为了确保本条例有效实施,在附则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授权规定,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公路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