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路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07 16:49:53

——2023年9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公路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建设、当好现代化开路先锋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应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公路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新时期公路工作新要求,规范我省公路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求,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整合修改,编纂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8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在兰州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专用公路的建设和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缺失了对专用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建议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补充了专用公路建设和管理法律适用的指引性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款)。
 
        二、关于公路规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科学规划是引领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公路规划编制要求和编制程序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修改了公路建设用地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明确“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依法进行用途管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二是针对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等项目以及各类管线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补充了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影响运行安全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公路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严格规范公路建设活动,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更好发挥交通运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沿用了《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中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相关内容,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养护资金筹集比例等作出明确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二是依照上位法规定,增加了“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三是按照公路建设的相关制度要求以及主体责任划分,对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终身制度、施工现场标示牌管理制度、质量保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作了补充规定,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的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公路养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为保证公路始终处于良好通行状态,加强公路的日常养护至关重要。草案第二十六条仅对各类公路的养护主体作出了规范,对公路养护主体的日常养护责任却未予以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公路养护主体应当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规定,同时,为适应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将政府收费公路的公路养护费用“从政府性基金中列支”修改为“从通行费收入中列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公路利用和公路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五章“公路利用”的规定中涉及了较多公路管理方面的内容,建议将该章内容与第七章作整合修改。同时,建议针对因公路运营或者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致使公路基础设施损坏而引发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等问题,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在公路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相关职责,以更好保障公路完好和通行安全。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公路利用和管理”,将原“公路利用”和“公路管理”两章中相互交叉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公路保护利用管理职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交通秩序、服从管理指挥、不妨害公路安全畅通运行的义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三是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方式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行为作出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四是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五是明确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避免装载物遗落在公路上影响交通安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
 
        六、关于收费公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收费公路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法对此作了专章规定,而公路收费仅仅是一种具体收费行为,二者在概念和调整范围上存在区别。为更好体现条例的完整性、综合性,建议依照上位法规定,同时衔接其他法律法规,对第六章章名作出修改,并对收费范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治理超限超载方面承担的责任等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第六章章名修改为“收费公路”,重点对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作出规范。二是规定“在收费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可以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按照规定实行差异化收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是增加了遇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行使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警示提示,并配合有关部门疏导交通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对上位法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不宜再作重复,建议参照其他省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公路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补充设定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以增强条例的刚性约束。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删除了重复上位法以及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二是补充设定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入口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法律责任,重点整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