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路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6-07 16:42:13

 
(2022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深化改革,我省公路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交通领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显著成就,路衍经济、新基建等蓬勃发展,对我省公路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省现行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明显滞后,无法满足我省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亟需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公路法规进行规范,增强法规的综合性、协调性、系统性,为我省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根据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在充分吸收原有四部法规重点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工作要求和我省公路工作实际,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利用、收费、管理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并从农村公路管理、“路衍经济”发展、超限运输许可权限下放、政府收费公路服务区经营模式授权,以及公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条例草案体例结构、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等条款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层级进行明确。
 
        2.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收费公路调整收费标准和设置限速标志的程序,建议依据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
 
        3.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规定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并保持一致。
 
        4.条例草案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关于经营性收费公路服务区经营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规定,第三款中关于确需关闭服务区的,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有上位法依据,建议进一步研究。
 
        5.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审批事项,是否妥当,建议进一步研究。
 
        6.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法律责任的设置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并保持一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