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7:32:22
——2023年9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国志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国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适应机构改革后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职能整合和调整的现状,及时对条例作出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8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赴武威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9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关于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职责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和全面,建议进一步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率”的内容。
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针对我省水土流失严重、防治任务艰巨的实际,建议修订草案充分体现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水土保持研究、技术服务以及水土流失治理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七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支持水土保持领域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二是在修订草案第九条中增加了推行以工代赈的建设管理模式的内容。
三、关于水土保持规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规划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至关重要,按照国家“三区三线”要求,我省已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建议在地方性法规中对此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完善有关规划批准程序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二是修改了有关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三是完善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程序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四是删除了规划编制中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单设水土保持专章”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四、关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应当紧密结合引发水土流失的因素、我省不同区域的地理特征以及水土流失状况,有针对性的设定防治水土流失的具体举措,以增强条例的操作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力度,一体化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充分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的规定,同时完善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生态修复方面的职责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二是完善了防止水土流失的禁止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是针对我省甘南水源涵养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区、长江流域和内陆河祁连山等源头区的地理特征及水土流失状况,细化明确了具体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四是完善了淤地坝管护的内容,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五是依照上位法完善了林木采伐、陡坡地开垦、生产建设项目选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开工建设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五、关于水土保持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关于监督检查方式的规定属于具体工作流程的内容,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作出规范,在本条例中不宜再体现。同时,为适应新时期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新要求,建议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补充有关构建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精准高效监管机制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去了该条有关“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遥感影像调查等多种方式,其中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监督检查过程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对监督检查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的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开展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的内容。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的规定,采用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