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7:31:29

(2022年11月1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了《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的修订工作。3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立法协调会,明确了进度安排、时间节点和相关责任。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具体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收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后,2022年11月16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现行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自201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条例自颁布后10年未做修订,部分规定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和我省的发展实际不完全符合,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新增和调整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修订草案第九条的表述与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两款:第一款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第二款内容为“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衔接协调”修改为“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规划和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衔接协调”。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