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7:30:39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水利厅厅长朱建海
甘肃省水利厅厅长朱建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 》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2年8月1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条例》施行以来,对进一步依法保护我省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十六字”治水方针全面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加之“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条例》部分内容已和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不适应,尤其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我省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职能整合和调整,省级及大部分市、县级水土保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我厅于2021年12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修订工作组,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基础上,积极吸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内容,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法律专家审核等方式,在广泛征求各市(州)水利水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2年8月24日经省水利厅党组会研究通过,报请省政府审议。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我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11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六章52条。本次修订共分为7章52条,重点修改17条,删除4条,增加4条。修改内容主要有5个方面:
一是对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改。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整体调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上位法有关精神,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
二是对水土保持工作总体方针进行了完善。根据党的二十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安排部署,结合“十六字”治水方针,进一步优化调整了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等内容作为水土保持工作原则。
三是全面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将水土保持规划备案、陡坡开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林区采伐林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备案等4项没有法律支撑的备案事项全部进行清理;按照“放管服”要求,删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用地许可手续的前置许可事项。
四是补充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根据国家关于吸引民间资本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精神,增加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奖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增加黄河流域淤地坝工程建设内容。
五是对《条例》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监管强手段”的工作要求,新增第六章“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整合原《条例》中监测内容,增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