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22:57

  ——2023年7月27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3年7月25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批复要求,聚焦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原真性、系统完整性,加快推动高质量建设名副其实、出色出彩的大熊猫国家公园,由甘肃、四川、陕西三省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立法工作,不仅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生动实践,更是立法法关于协同立法要求的重要尝试和探索。决定草案以协同保护为导向,在对三省保护和管理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有关重要问题作出一致性规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突出我省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特色的内容,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将决定草案第六条中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三省毗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基础设施建设”修改为“大熊猫国家公园三省毗邻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基础设施建设”。
 
  二、将决定草案第七条中的“国家公园栖息地修复”修改为“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
 
  三、将决定草案第十一条中的“大熊猫种群及其伴生物种保护”修改为“大熊猫种群及其同域物种保护”。
 
  四、将决定草案第十二条中的“山洪灾害”修改为“气象灾害”。
 
  五、删除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中有关“逐步提高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国有林管护补助等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决定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