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20:15

  ——2023年7月27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3年7月25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决定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有效衔接省委作出的重要工作安排,立足省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的制度障碍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主要举措,为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比较成熟,建议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有效衔接,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7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在决定草案引言中增加“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内容。
 
  二、将决定草案第二条标题修改为:“大力提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同时在该条中增加“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以及“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等内容。
 
  三、在决定草案第三条中增加“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和“严格执行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的内容。同时将“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修改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在决定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内容。
 
  五、在决定草案第五条中增加“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内容。
 
  六、将决定草案第六条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合法方式直接融资和担保融资”修改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七、将决定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建立适用于各类企业经济纠纷处理的快速调裁机制,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好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构建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八、将决定草案第十条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增加“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和“加强风险防范管理”的内容。二是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建设”修改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承接产业转移、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建设等。”(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八条)
 
  九、将决定草案第十一条标题修改为:“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该条内容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内容。二是增加“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内容。三是将“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点实验室、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承担重大科技战略任务”修改为:“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加快发展柔性制造。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十、将决定草案第九条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将“加强舆论引导”修改为:“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并在其后增加“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的内容。二是增加“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以及“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决定》”的内容。三是增加“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的表述。(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决定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