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7:16

  ——2023年7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保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以及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市场主体以及参与各方的责任义务,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条例作出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行为,建议根据国家工程造价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完善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形成机制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八条增加了“制定或者编制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的程序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三款)。二是为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补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二、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规定,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当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与执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增加有关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并且只能注册于一个单位。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二是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监管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