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6:57
(2022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经2007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9月修正以来,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我省现行条例部分内容已与建筑市场发展实际不相符,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有关上位法和改革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责和市场主体责任义务,更新了执业标准和监管措施,规范了工程计价行为,新增了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备案要求和造价软件管理标准等内容,删除了缺乏上位法依据和与优化营商环境等不相符的内容。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中“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第二十八条中“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布平台”表述不够准确,建议分别修改为“全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布平台”。
2.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全省统一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与发布,补充性计价依据由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是否妥当,建议进一步研究。
3.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表述不够规范,建议修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