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6:11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苏海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7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通过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条例》的实施,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条例》中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再适用,亟需修订。一是工程造价改革持续推进,相关上位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修订,《条例》亦需修订更新,以保持与上位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一致性。二是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发生变化,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定价原理、管理模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凸显出诸多不足和问题。三是随着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部门职责和组织性质发生变化,需进一步明确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市场主体及参与各方的责任义务等。
 
  二、修订过程
 
  按照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省住建厅于2022年4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5月根据各地住建部门、业内重点企业及行业协会前期调研反馈的问题和修订意见,对照上位法修订内容及部门规章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向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住建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住建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省住建厅党组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并于9月将修改后的初稿上报省政府审查。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再次征求14个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开展专家论证,之后会同我厅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经2022年11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保留、合并、拆分、修改完善24条,删除8条,增加11条,并将《条例》调整为章节式结构,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35条。
 
  一是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和市场主体责任义务。针对机构改革和造价行业改革过程中部分组织机构变化和市场主体的经营模式变化,更新了部门名称,新增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细化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和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明确了市场主体中涉及工程造价各方的责任义务等。
 
  二是更新执业标准和监管措施。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员资格证书,更新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从业标准、禁止行为等。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实施差异化管理,并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律措施。
 
  三是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明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发布、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调整、施工图预算、清单计价、发承包计价、不可竞争费用、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结算等过程中的行为,增加过程结算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四是新增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章节。明确信息化建设各方的责任义务,规范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措施、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规则,增加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备案要求和造价软件管理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是删改部分条款。对一些缺乏上位法或相关规章支撑、与优化营商环境等不相符以及其他法律规章中不再要求的内容,包括计价软件鉴定、咨询企业资质限定、管理机构考核、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项目估算到结算及合同价监督检查、违规罚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删除,罚则改为以兜底条款实现。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