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3:07

——2023年7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保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更好适应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在总结我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作出全面修订。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6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赴定西市、白银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应当加强对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条有关政府产品质量职责的规定中补充完善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该条增加了“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
 
  二、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三是对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分两条予以表述,并依据上位法补充完善了相关禁止性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关于其他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为了防止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对商品交换产生不利影响,建议明确展会、博览会、网络直播营销等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博览会举办者,应当履行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的产品质量义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二是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信息(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三是规定从事产品质量评测、产品质量比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客观准确的反映被评测、比较产品的质量,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