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2:08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1995年1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分别于1997年、2002年、2004年、2010年四次修正。《条例》施行以来,对建立健全我省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刻变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多部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条例》涉及的部门名称、职责、产品质量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已与改革实际和上位法规定不相符,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进行调整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成立《条例》修订起草小组,启动修订草案起草工作。通过充分研究、论证、比对,拟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分别向省政府相关部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省消费者协会等25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8月4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立法论证会,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会同我局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11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5章38条,此次修订后增删为5章24条。分为总则、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厘清了工作职责并规范了部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机构改革情况,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将原《条例》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质量召回的部门规章,增加规定了生产者需履行质量标准生产、出厂合格查验以及不合格产品召回等责任与义务,明确了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以及不合格产品停止销售和报告义务。
 
  (三)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规定。为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原《条例》中涉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职责、监督抽查程序、抽样依据、抽样经费等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整合。重点对实施监督抽查范围、经费保障、组织抽样、抽样周期、检验结论告知、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完善,确保《条例》规定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保持一致。同时,为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效能,营造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规定了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的查询和申诉权。
 
  (四)删除了不适宜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对涉及国家立法权限的民事法律规范,已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超监管范围的储运、维修条款等进行了删除。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