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09:28

 ——2023年7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国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3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安排,有效解决我省公共图书馆工作中存在的投入保障不足、设施落后、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对我省公共图书馆的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和运行保障等作出规范。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7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赴陇南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共图书馆建设和运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草案第十七条关于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保障以及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功能、用途的规定,缺失了上位法除外情形的内容,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后增加“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是补充规定了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除外情形,明确“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图书馆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款)。
 
  二、关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的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文献资源是公共图书馆的立足之本,为确保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可持续利用,建议草案补充完善有关文献信息保存和保护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关于公共图书馆有偿服务收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共图书馆提供有偿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规定,应当明确相关审批程序,以便加强对收费的管理。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信息复制、文本打印、即时付费数据库检索、科技查新、参考咨询等与其功能相配套的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适当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四、关于公共图书馆信息公开途径和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规定,对公共图书馆信息公开的途径和内容予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新媒体平台、馆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并加强结果运用的规定予以细化,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建立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