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08:26

(2023年3月1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3年3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2023年3月2日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图书馆是国家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的重要文化支撑。近年来,全省公共图书馆为建设“书香陇原”、推动甘肃学习型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仍然有差距和不足。制定《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对助推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草案)》强化政府职责,对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特色服务、全民阅读推广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适应图书馆建设发展需要,对省市两级图书馆职能进行了细化,对总分馆体系、建设标准、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特别是规定了特色馆藏建设和古籍保护等内容,要求加强对文溯阁《四库全书》等馆藏重点文献的保护、研究和利用,体现了甘肃特色。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总体比较成熟,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溯阁《四库全书》等馆藏重点文献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多元化宣传展示体系,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修改理由:逻辑关系更加严谨,文字表述更加准确,强调建立健全文溯阁《四库全书》的相应管理制度。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新媒体平台、馆区显著位置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服务指南、开放时间、借阅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
 
  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除遇不可抗力和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七日公告。”
 
  修改依据和理由: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的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对上位法进一步细化。二是对接《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3、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在馆区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簿),公开服务投诉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定期召开读者座谈会,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理由:该条款主要是对公共图书馆社会监督内容和方式进行规范,“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水平”等内容在其它条款中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建议删除,使该条款文字更加简练,表述更加准确。
 
  4、将第四十条“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修改为“对公共图书馆的流通人次、借阅册次、数字资源访问量、举办各类活动次数、读者满意度等进行考核。”
 
  修改依据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对考核内容进行细化。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