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0:52:28

——2023年7月24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对《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是2017年1月13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0年6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健全我省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0月,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任务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总结吸收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对我省地方立法条例适时作出修改非常必要。
 
  二、条例修改的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于今年3月启动条例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认真研究,起草了修正草案。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二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讨论确定了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在此基础上,依据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草拟了修正草案初稿;三是将修正草案初稿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直有关单位以及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甘肃人大网发布初稿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四是组成调研组,赴陇南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正草案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7月1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对条例修正草案初稿进行了研究,形成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共十七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将现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一项);同时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二项)。二是体现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将现行条例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坚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三项)。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将现行条例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修正草案第一条第四项)。四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将现行条例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正草案第一条第六项)。五是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增加:“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一条第八项)。
 
  (二)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将现行条例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级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同时增加“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级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二条)。
 
  (三)完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一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四条)。二是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立法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在现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立法规划和计划的规定中增加了“专项立法计划”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修正草案第五条)。三是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将现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法规废止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修正草案第十条)。四是完善法规案搁置和终止审议程序,在现行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增加“必要时,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一条)。五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将现行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甘肃人大网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修正草案第十三条)。六是加强立法工作宣传,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四条)。七是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将现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法规清理的规定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应当适时进行清理。法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要求,运用动态清理、专项清理、集中清理、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理等方式进行。清理情况的报告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修正草案第十五条)。八是细化法规解释的相关内容,增加:“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表决稿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六条)
 
  此外,还对条例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