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5:39:14

  ——2023年5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3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对高质量做好新时代全省人大工作要求,着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会议的组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实践做法和实际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会议组织和严肃会风会纪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应当提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二是细化了请假制度,对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明确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同时增加了“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关于议案提出和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明确具体工作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补充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在有关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提案主体的规定中增加了“省人民政府”的表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二是规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分组会议召集人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三是规范了指引性规定的相关表述,删除了有关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发言和表决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提高常委会会议议事质量和效率,应当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建议对表决的相关内容再作适当修改和删减。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力求简明扼要,力戒空洞繁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有关“议案草案有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建议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的规定,同时还删除了应当由法律作出规范的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