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4 15:30:22

  (2022年11月1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了《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3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立法协调会,明确了进度安排、时间节点和相关责任。4月至10月份,开展了条例修订的调研、讨论和论证工作,并向起草单位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收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后,2022年11月16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7年9月颁布以来,为规范流域水资源管理、推进流域水资源保护利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先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流域专门法律。同时,机构改革后,省属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机构改革要求,现行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流域水资源管理实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突出保护水资源主题,对流域水资源管理事权、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优化配置、法律保障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完善,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法规适用范围和法律兜底条款。内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内容。
 
  三、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旧井更新后,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控制在定额内。超额用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超定额部分按累进加价制度收取水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