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5:31:58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水利厅厅长朱建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9月颁布以来,为统一配置、节约使用和管理石羊河流域水资源,改善石羊河流域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视察甘肃时指示“特别要实施好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和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项目,确保民勤不成为第二个罗布泊”。同时,2018年机构改革后,石羊河流域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对《条例》实施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流域专门法律。《条例》部分条款不能适应新时期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亟需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水利厅制定修订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修订专班,于2022年3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收集了《条例》修订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两次召开起草工作论证会,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在广泛征求厅属单位、流域内各市水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厅党组会审议后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积极借鉴了各省市、水利部等部门和机构近些年来在流域综合治理和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办法。呈报省政府后,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会同省水利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11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44条。此次修订,将体例由条文式改为章节式,新增8条,修改28条,删除9条,修订后共6章43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了部门和机构的名称及职能。按照立法科学化的要求和立法技术规范,根据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机构改革的情况,将原《条例》中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行政机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原“流域管理机构”修改为“流域机构”。取消了省属流域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责,理顺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工作机制。
 
  二是增加对流域水资源保护、节约使用管理的内容。将我省在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中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增加了“调度监督”和“水文设施、信息系统保护”等相关内容。
 
  三是修改了部分条款。在“总则”章节增加“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等流域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和“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等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流域范围和管理体制。补充完善了流域地方立法的主要要目。在“规划、配置与保护”章节,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水资源分配和调度的程序、监督实施等流域重要事项进行了统一规定。对原条文中水源涵养、生态恢复等条款,完善其内容后置于本章节。在“节约利用”章节,明确了流域内取水许可、跨市采砂与建设等事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统筹规范水权转让、地下水保护与管理、凿井作业、取水计量等活动。在“保障与监督”章节,明确了用水定额的原则。根据流域内的实践经验,完善工农业节水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水源补充、调度监督的职权、程序和方法。增加了对水文设施、系统保护的内容。
 
  四是梳理完善了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全面审查修改了原法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所涉及的部门权限、处罚情形和幅度等内容。删除了原来松散的罚则条文,建立以指引性条款为主要方式的法规责任体系。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