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5:28:34

  ——2023年5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传承好红色资源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的工作安排,有效解决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4月中旬,法制委、法工委赴陇南市、定西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红色资源调查认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做好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是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对红色资源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前提,草案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予以细化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部门拟定,经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二是完善红色资源认定程序的规定,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红色资源调查和认定结果,拟订列入本级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并组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论证、评审。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公示结果,提出本级红色资源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三是完善红色资源保护标志制定程序的规定,明确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部门提出,经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同意,报省人民政府确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关于红色资源修缮修复
 
  有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仅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提出了明确要求,缺失了对可移动红色资源修复的规范,建议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关于红色资源征集、收集和捐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热情,条例应当增加有关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收集。征集、收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红色资源传承利用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关于红色资源传承利用原则的规定中,应当对能够彰显甘肃特色的党的革命精神谱系的传承利用予以充分体现。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明确了“推动长征精神、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党的宝贵革命精神的研究阐释”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红色资源展览展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色资源展览展示要确保严肃性和准确性,要通过创新展览形式和宣讲方式,提升展示水平。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调整到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予以表述,修改为:“展览展示的内容和讲解词应当准确、完整、规范,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严格落实展览展示内容和讲解词研究审核制度。讲解员、导游员应当遵守工作规程,确保讲解内容导向正确、史实准确,讲解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展览展示的内容,将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运用模拟场景、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展览展示红色资源,再现历史情境,增强生动性、互动性和体验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三是补充了“红色资源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六、关于红色文化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学校是开展红色文化传承教育的重要场所,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用红色文化铸魂育人。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处罚规定,在处罚行为、种类以及处罚主体等方面存在与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上位法处罚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以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