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5:27:24

  (2022年11月1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1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对2022年11月14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红色资源承载着党带领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着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程,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弘扬红色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动教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以法治力量统筹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红色文化传承发展,依法制定《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是讲政治、重法治、明大局的重要体现。我省是红色资源大省,但红色资源点多面广,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资源底数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教育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因而,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通过立法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依法引领和促进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42条,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借鉴了上海、湖南、安徽等地立法经验和做法。《条例草案》重在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共同责任,遵循全面保护、整体保护、合理利用、重在传承的原则,体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相统一的要求,立足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以概括和列举结合的方式界定红色资源的立法适用范围,构建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实体与程序,设定了一些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措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文本比较成熟,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两条具体修改建议:
 
  1、应当理顺红色资源的管理体制。2021年3月,全国革命文物工作会议上,孙春兰副总理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就专门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作出的重要指示,时任中宣部部长黄坤明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革命文物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文化和旅游部门特别是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谋划规划和业务指导。借鉴上海市、湖南省、安徽省红色资源立法经验,他们都把党的宣传、档案、党史部门纳入法规执行主体。我省革命纪念设施存在地方党委、政府、文旅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多头管理的复杂情况。在设定执法主体时,《条例草案》应当尽可能周延各种具体情况,理顺红色资源的管理体制,把中央政策和本地实际体现在具体法规条文中。
 
  2、明确红色资源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22〕45号)都强调,建设革命纪念设施,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报边建、盲目乱建、过度开发等。革命纪念设施是红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识形态属性浓,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强,决定了革命纪念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这就表明,有些事项的审批权在中央。《条例草案》对上述内容没有细化,只在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但该指引性条款不能涵盖其他革命纪念设施。对其他红色资源的新建、改建、迁建、扩建,草案没有设立明确的报批程序,法规适用者不一定知晓有关政策规定,缺乏操作性。建议《条例草案》增设更为详尽的项目建设条款,补充细化“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的相关内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