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5:26:17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陈卫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9年8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甘肃时强调“甘肃是一片红色土地,在中国革命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牢记“甘肃要运用红色资源”的殷殷嘱托,统筹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红色文化传承发展,但由于红色资源大多地处革命老区、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滞后、红色资源底数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解决问题,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因此,制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地方立法,对打造甘肃红色文化标识,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起草过程
 
  《条例》是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双组长负责机制,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等11家单位和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推动立法进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旅厅,负责条例草案起草等相关工作。为确保条例起草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省文旅厅委托兰州大学法学院科研团队起草条例,于2022年1月底完成条例大纲,并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对条例大纲做了研究讨论,后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条例进行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初稿。5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立法推进会,再次对条例进行深入研究讨论。6月,立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明明同志亲自带队,赴贵阳、遵义、黔南州学习考察红色资源保护的经验做法。5-6月,省文旅厅成立调研组,先后深入红色资源富集、具有代表性的庆阳、陇南、甘南等地,针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6月,书面征求41个省直单位、14个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反复修改。经广泛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对条例初稿做了多次修改并形成专家论证稿。7月8日,组织召开专家书面论证会,对条例再次进行修改完善。8月1日,省文旅厅党组专题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研究。8月4日,将《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召开立法论证会,并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会同省文旅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11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共6章42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一是明确红色资源涵义,健全工作机制。对红色资源进行界定,并进行分类概括。明确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对红色资源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二是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完善保护措施。明确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并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还采取设置保护纪念标志,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原则及责任人责任,提出红色资源的发现报告、抢救性保护、风险防控等管理措施。
 
  三是打造红色资源品牌,加强传承弘扬。充分挖掘和展示甘肃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打造具有影响力和鲜明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旅游开发,创新红色旅游发展模式,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线路,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完善红色旅游产品体系。
 
  四是加强区域联动合作,推动协同发展。由于红色资源在时间、空间、文化上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因此,条例适应新情况,明确我省加强与其他省(区、市)尤其是陕甘、陕甘宁、长征、西路军片区等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交流,推动区域合作和协同发展。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