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5:20:33

  ——2023年5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李秀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完善我省人事任免工作制度,规范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发挥了应有作用。这次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
 
  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作出重要修改,有必要及时对我省办法中与该法律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二是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的精神,需要对一些条款和流程依法进行规范。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意见建议。
 
  三是与正在修订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相衔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人事任免办法中相关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等程序性规定要与之保持一致。
 
  二、修改原则及修正草案起草过程
 
  办法的修改,在保持原有结构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做到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符合任免工作实际,保持了办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是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以落实地方组织法修改精神和有关内容为根本,以解决新形势下人事任免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优化工作流程,提升人事任免工作质效为目标。
 
  三是坚持于法有据与规范工作相结合。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年初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在全面学习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基础上,积极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办法逐条进行了讨论研究。同时,学习借鉴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山东、广西、上海等13个省(市区)新修改的人事任免办法和条例,形成了修正草案初稿。4月6日代工委与法工委共同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省委组织部及省“一府一委两院”意见,4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研究吸纳,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了办法修正草案,5月22日向省委呈送了办法修改情况的报告,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重点对现行办法中共计9条作出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对标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内容
 
  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将人事任免办法的指导思想作出修改。(原办法第二条、修正草案第一条)
 
  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方式,由“会议通过”修改为“任免”。(原办法第五条、修正草案第二条)
 
  三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原办法第十五条、修正草案第九条)
 
  (二)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修改的内容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表决人事任免案的方式由“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修改为“一般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的内容(原办法第十一条、修正草案第七条)
 
  (三)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并参考外省做法修改的内容
 
  一是在第六条第一款“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后增加“未经重新任命的,其原职务自行终止。”(原办法第六条、修正草案第三条)
 
  二是修改人事任免案中附拟任免人员相关材料报送时间的表述,使规定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原办法第七条、修正草案第四条)
 
  三是根据工作实际,简化工作流程,将第八条删除。(原办法第八条、修正草案第五条)
 
  四是将决定代理人员纳入作表态发言的人员范围。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副省长在任命时需作表态发言,决定代理的人员均为副省级以上领导,可参照此做法,将这一部分人员纳入作表态发言的范围内。将“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改为:“拟代理职务的人员和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表态发言”。(原办法第九条、修正草案第六条)
 
  五是按照宜简不宜繁的原则,修改关于颁发任命书的具体规定。(原办法第十三条、修正草案第八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说明及修正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