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0:11:02

  ——2023年3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供用电工作新需求,回应人民群众对供用电工作新期待,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有必要在总结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和供用电工作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作出全面修订。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2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赴金昌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3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和供电设施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建设和发展实际,补充完善电力发展规划编制原则和供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对有关行业标准已作出明确规范的内容再进行适当删减,以增强条例的针对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依据上位法,补充了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二是删除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职责以及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预留用地制定明确标准的规定。三是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一款,即:“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四是删除了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责任分界点划分的规定,对供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责任作了原则性规范,即:“供电设施日常维护及管理责任范围,按照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或者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日常维护及管理责任分界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日常维护及管理责任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为受电设施,管理责任由电力用户承担。”(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二、关于电力供应和电力使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了更好的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和供用电秩序,建议对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相关活动进一步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修改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的规定,将“无偿移交”修改为“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移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二是将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中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偿服务原则提供检修服务”修改为“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检修服务,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删除了非居民电力用户不补签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可以终止供用电关系以及电力用户转让供用电合同权利义务的责任承担等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因行政执法而实施停电的相关要求,同时依据公司法规定,对电力用户终止经营的情形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关于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审慎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建议依据上位法,修改完善有关窃电行为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了六种不计或者少计电能的行为为窃电行为,并补充了“窃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删除了附则中有关窃电量及其金额计算方法的规定。二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中有关供电企业应当将电力用户无故拖欠电费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完善了自律性规定的主体,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供用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二是对没有处罚依据的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了删除。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