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0:10:32

  (2022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经2006年7月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电力事业发展、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和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修改,我省现行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协调的问题。为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与上位法相一致,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突出与上位法精神和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的衔接,突出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回应民生需求和群众关切,积极对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了供电设施建设、电力市场交易、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营维护等规定,规范了停电、限电操作流程和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并网等要求,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三款中规定的住宅小区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无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相关规定。
 
  2.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需要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停电的,应当书面通知供电企业,明确停、复电时间并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法律文书,建议增加司法机关参与。
 
  3.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关于非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签供用电合同,逾期不补签的,供电企业可以终止供电用电关系的规定,是否妥当,建议进一步研究斟酌。
 
  4.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对供电企业违法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否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畴,建议进一步研究斟酌。
 
  5.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中对房屋经营管理企业违法责任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相关规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