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0:08:16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盛云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各部委相继出台配套改革文件,电力体制改革制度、措施日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施行以来几经修改,电力供应与使用相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现行《甘肃省供用电条例》自200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促进我省电力事业发展、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碳达峰、碳中和的新要求和我省供用电工作的新情况相比,《条例》在解决供用电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供用电工作的新期待,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供用电工作的新需要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将我省电力体制改革有益举措和供用电工作实践经验上升并固化为地方性法规,亟需对《条例》作出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工信厅于2021年9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经充分研究、调研、论证,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听取省内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修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思路,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书面征求各厅、局、委和市(州)司法局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又会同我厅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经2022年11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保留4条,分立1条,修改27条(含分立1条),删除10条,新增22条,并将文本的基本结构由条文式调整为章节式,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3条。
 
  一是突出与上位法精神和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的衔接。修改立法目的和依据、安全用电禁止行为和窃电行为条款,使《条例》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新增用户专用供电设施建设条款,严格落实《电力法》电力建设“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修改窃电金额的计算方法条款,增加市场形成电价的内容,使《条例》更加符合上位法立法精神和电力体制改革政策要求。
 
  二是突出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增供用电原则、供电受电设施责任分界点条款,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利于定分止争;修改负荷管理方案条款,区分电力供应紧张和系统故障两种情形,对停电、限电操作流程进行了分别规定;新增市场主体义务、完善供电企业社会责任等条款,以平等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积极回应民生需求和群众关切。新增、修改充电设施建设、一户一表、电费和电价等条款,明确小区和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供电企业抄表到户等要求,以及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后供电企业的运营维护责任;细化了房屋经营管理企业禁止行为条款的行为主体和行为模式,较好地回应了民生需求和群众关切。
 
  四是积极对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新增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并网要求、储能建设和电力需求侧响应以及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条款,修改窃电量及其金额计算方法等内容,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地,固化我省电力体制改革成果和供用电实践经验,促进新能源电力就地消纳、电力产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另外,本次修订结合上位法修改,规范了电力管理部门的名称;对省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还修改了行政机关名称和相关文字表述。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