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0:01:43

——2023年3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电网建设,保障电网安全,解决电网发展和电力管理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发展提供电力保障,有必要依据上位法对条例作出修改。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2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赴金昌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3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七条有关举报和予以表彰奖励主体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上述两条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电网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网建设是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建设要求、建设用地、设施建设中的补偿等都有明确要求,修订草案应当做好与相关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补充完善配电设施防涝迁移改造的内容,明确已建在地下的变配电设施应当在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时逐步迁移至地上,推进既有配电设施防涝迁移改造(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三款)。二是对新建的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根据不同等级电伏产生的影响,补充细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满足安全距离或者补偿相应损失(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三是明确了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的处理原则和方式(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电网设施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严格依照上位法规定,对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明令禁止。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的内容调整到电网企业应当履行的总体义务中予以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二是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变电设施的行为作了修改完善,对其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三是补充了“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四是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在变电站、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要求的内容作了删减。
 
  四、关于服务与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服务与管理一章的内容,有的属于具体工作层面的事项;有的属于行政执法活动中带有共性、普遍性的问题,国家对此已有专门规范,是否还需在条例中作出规定,建议斟酌研究。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删除了办理电网建设与保护所涉及的审批或者核准手续时,应当简化手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前置性条件,不得收取费用的内容。二是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使职权的规定作了删减。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删除了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法律责任规定,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