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09:46:24

——2023年3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委的工作安排,解决制约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依据上位法及时对条例作出修改。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2023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法制委、法工委赴天水市、定西市、兰州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3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律援助概念和政府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法规中明确法律援助的对象和形式,并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政府职责的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法律援助概念界定的内容调整至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二是依据上位法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三款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有扩大工作范围的问题,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应当总结实践经验成果,进一步充实、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补充了“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四款)。
 
  四、关于表彰奖励
 
  有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通过表彰奖励等措施,提高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补充了“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五、关于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将因公牺牲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遗属纳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范围。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项中增加了“因公牺牲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六、关于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虽是对上位法关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人员范围的补充规定,但所规范的内容已经涵盖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之中,建议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七、关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指派律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八、关于法律援助人员行为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的规定,表述不够严谨,建议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九、关于法律援助人员考核监督
 
  有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由于实际工作中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态度等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价机制,致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建议对此作出相应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征询意见、质量评估、案件回访及满意度测评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十、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费用减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应当对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费用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的费用予以减免,以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积极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十一、关于与上位法重复内容的删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体现非必要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对修订草案中重复上位法的内容作适当精简。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概念界定等条款进行了删除。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