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09:43:09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司法厅厅长谢又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发展形势和问题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家也出台了很多重要的政策和文件,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二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三是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大,全省法律援助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资源分配不均、便民措施不健全、保障不充分、办案律师积极性欠缺等问题日益凸显。为了适应新形势,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问题和困难,亟需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司法厅于2022年2月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专题工作小组,委托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在共同研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全省司法系统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审查修改阶段,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11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33条,此次修改删除9条、新增6条、修改24条,《条例(修订草案)》共30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法律援助责任和相关概念。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律师协会,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需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援助和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规范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界定。
 
  (二)适当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增加了“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高危作业、产品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作物受损,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婚姻、继承权等,以及特殊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军人、军属,军人警察遗属”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三)新增了部分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增加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工作;规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明确申请人、受援人有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权利。
 
  (四)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受援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申请、申请的审查以及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五)取消了经济困难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经济困难证明采用个人说明经济困难的状况和诚信承诺,取消了原《条例》开具证明的方式,明确申请人只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核查。
 
  (六)完善了法律援助补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职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领取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七)规范了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行为,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和重复的法律责任条款。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