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09:08:13

  ——2022年11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11月23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提升监督实效,制定我省决定十分必要,草案比较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1月24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三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第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第六项修改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同时将第七项修改为“地方金融工作”。
 
  二、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本年度需要报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一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达。”
 
  四、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重要经济政策”以及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同时,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本省经济工作作出重大调整”;第二项修改为“涉及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本省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对外开放方案出台前”。
 
  五、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修改为“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
 
  六、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
 
  七、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省人大财经委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的内容。
 
  八、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八条中“以及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和“通过代表工作机构”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