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09:06:19

  ——2022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仰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经济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对照新修订的决定精神,我省在计划规划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计划规划调整、重大经济工作事项报告、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等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和程序、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等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规定,急需建立健全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法规制度。
 
  经济工作监督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十分必要。一是有利于确保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正确方向,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经济工作监督的法制化水平。二是有利于拓展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推动经济工作监督开创新局面。三是将省人大常委会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成熟做法和创新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有利于健全法规体系,完善工作程序、内容、机制,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思路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经济工作监督,将制定出台决定工作列入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明确由省人大财经委具体落实。今年4月,我委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全国人大决定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程序和成效,同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人大的经验做法,对决定框架结构、拟规范的监督重点等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形成决定草案初稿。6月,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6个市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市、县区对经济工作监督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初稿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各专委会和工作部门、省政府15个相关部门和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9月,对调研了解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多次讨论,逐条研究、反复斟酌,作了进一步修改。10月,通过甘肃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15日,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后,报请省委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审议。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把牢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二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扩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参与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三是注意把握好人大的职责定位,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体现支持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四是把全国人大决定的立法精神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总结我省人大多年来经济工作监督实践,将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五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做好决定草案与组织法、监督法等上位法不相抵触,与我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地方性法规相互协调。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30条,包括经济工作监督职权、原则、要求,计划、规划初步审查,计划执行、规划实施监督,重要经济事项监督,以及监督方式、代表作用发挥、情况通报等内容。
 
  (一)规定了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决定草案对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重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经济工作监督范围作了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八个方面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二)明确了监督的原则和要求。决定草案第二条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三条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渠道。
 
  (三)规范了计划、规划审查监督的程序和重点。决定草案第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细化了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计划执行监督、规划实施监督的程序和重点,明确了计划规划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四)增强了对重要经济事项的监督要求。决定草案强化对重要经济领域、重点经济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加强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金融工作等的监督。
 
  (五)细化了经济工作监督方式。决定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强调了加强跟踪监督的要求,有利于统筹各方资源,凝聚监督合力,提升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实效。
 
  (六)强调了代表对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序参与。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人大代表参与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了向代表通报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情况的要求。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