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09:02:12

  (2022年9月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9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自2012年8月1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施行以来,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邮政业改革,条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我省现行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且已经不能适应我省邮政行业发展监管的现实情况。为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同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相适应,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职权法定的理念,增加了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内容,突出了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内容,增加了安全监管的规定,删除了法律已有处罚规定的条款。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设置信报箱群或者设置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不预验收。这一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
 
  2.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中“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依法承担”,第十三条中“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五条中“免办道路运输证。在执行邮件运递任务时免收停车费”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这样的规定是否妥当,建议斟酌。
 
  3.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限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只能购买电动三轮车的规定,是否妥当,建议斟酌。
 
  4.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并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购置、租赁新能源车辆、安装使用节能减排设备、使用绿色包装产品,基础设施绿色建设提供政策支持”的表述存在歧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